《西北师范大学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者: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5-12-17浏览次数:394

《西北师范大学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3 22:30:44 被阅览数: 264 次 来源: 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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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来,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基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基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学校先后三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基地建设问题。2005年3月3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出台了《西北师范大学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心为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在序列上为独立建制的一级单位;明确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施中心的建设,并向学校社科处、主管校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并对中心主任负责;中心人员编制实行专兼结合、滚动管理的办法,学校为中心安排专兼职人员编制数,专兼职人员以中心名称取得的符合中心研究方向的B类以上科研成果按《西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进行核算,校内人员在标准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部分由学校专项拨付,中心不足经费由学校补贴;校内专兼职人员在进入中心中作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1/3,对有利于中心发展的专业人才,学校与中心将积极协商引进;学校对中心人员在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招生名额及博士后进站人员分配等方面给予特殊倾斜。
《补充规定》在原《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解决基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