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政策的建议
(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已成为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的现实要求和战略任务。自2006年以来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族教育体系,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快了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进度,缓解了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稳又快的发展。
但是,从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来看,从落实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来看,从民族地区教育、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族高层 次人才的需求结构来看,从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整体政策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迫在眉睫。
一、政策执行问题
(一)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政策宣传引导不力
政策宣传不到位,考生报考信息获取渠道狭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下发后,其宣传渠道主要靠相关省区教育信息网的一个模块。这种较为 单一的宣传方式,造成报考信息阻滞,使许多考生错失了良机。甚至有的单位出于本单位短期利益考虑,对在职考生有意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报 考,造成在职考生参与度不高,最终致使报考人员不足,竞争度不够,不利于选拔派优秀人才。
(二)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指标投放不尽合理
招生指标投放存在不合理现象。《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人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招生计划的制定由生源所在省区少数民族人口的总数所确定。从招生政策 执行过程来看,每年招生指标投放并未按民族人口总数比例下达,未照顾经济相对落后和民族分布较广地区。在职考生与非在职考生、各民族之间的录取比例未具体 量化,导致一些高校在录取时未兼顾民族分布、民族比例、在职与非在职考生数量等因素,只要考生达到合格线就直接录取,这给民族地区人才分布造成了更大程度 的不均衡。
(三)以学术型为主的培养模式及以人文社科类为主的招生专业与民族地区人才实际需求相脱节
近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高层次人才需求主要在高技术、高技能、应用型方面。面向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人才需求主战场,以各类高层次应用性专业技术人才 培养为主体,应当是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类型的战略首选。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录取来看,均为学术性硕士、博士,这与现阶段民族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急需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相脱节。目前内地各高校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专业和比例主要是根据传统学科或各自的优势专业而设定的,招生培养专业集中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而民族地区急需的理工科专业招生和报考人数较少。这也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对理工类专业人才的需求相脱节。
(四)基础培训基地的强化培训职能发挥不够,教学管理松散
2006年以来,教育部确定了北京邮电大学、西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江西中医学院、东北师范大学7所 高校作为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计划基础培养的单位。从这几年的实践探索来看,基础培训基地在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基础培训基 地教学管理模式效能不足、教育设施不够完善、信息不够及时畅通,未能形成高效能的管理模式;二是基础培训基地配备的师资力量较弱,参与基础培训的师资队伍 专业性不强,课程实施方式单一,教学内容过于简单,课程结构设置松散,民族理论课程虽为必修课,却流于形式;三是招生单位与基础培训基地联系较少,割裂了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联系,不利于人才培养。
(五)骨干计划人才培养过程缺乏导向性、针对性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的培养目标不仅需要骨干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还需要了解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现状。除了民族院校和具有民族高等教育经验的高校外,大部分高校的研究生导师,尤其是东部地区的高校,缺乏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了解,缺乏对西部民族地区调查工作的实践经验,无法引导骨干生从事相关的研究活动。许多学校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几乎没有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实际,培养过程缺乏导向性、针对性。
(六)毕业生定向就业的监督、制约、控制机制缺位
政策规定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按定向协议回到定向地区就业,或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定向就业的执行控制的缺位,使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毕业后违约现象普遍存在。违约现象的增多大大降低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目标。
二、若干政策建议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是我国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重大战略举措,截至目前已成为我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主渠道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直面新时期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引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广泛利用网络、报纸、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校、用人单位三位一 体,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生源地地区要从人、财、物方面大力支持招生宣传工作,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教育部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建立人才输送奖惩机 制,将各单位对“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人员的输送纳入年底考核指标,促使各用人单位积极培养和发掘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才,为民族高层次人才的输送建 立起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优化各类人员之间的招生比例
在招生指标投放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西藏、新疆、内蒙、广西、宁夏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适当向以上地区予以倾斜。在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硕士计划实施的同时,扩大博士招生规模,加大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力度,促使民族地区人才结构层次多样化。
从近年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人员就业去向来看,非在职考生毕业流动性较强,回到民族地区的较少,而在职人员大部分都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因此今后在少数民 族高层次计划各类人员招生比例上,要在兼顾非在职考生的同时扩大在职人员招生比例。在各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人数的分配上,还应当规定适当指标比例,加强对民 族问题复杂、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和招生专业分布。
民族地区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对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制定,应从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扩 大应用型理工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培养符合民族地区实际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压缩人文社科类及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规模。要转变培养模式,加大对专业学位型硕士 的培养,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实践型人才。在完善专业分布方面,尤其要向理工类专业倾斜。使少数民族人才在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分布趋于合理,比例趋 于合理。
(四)加强和改进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学管理
各基础培训点都应都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培训管理中心,并将这个管理机构纳入本校区之中,以便于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更好 地与其他学生进行接触和沟通。在本校区单独设立管理机构,可避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造成的管理混乱、管理不当问题。管理中心要强化教学信息管理、学 生考评管理,加强人文关怀和学生生活管理,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发展、情感问题和生活问题,充分尊重民族文化和习俗差异,定期组织少数民族学生节庆活 动,加强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促进民族团结。
(五)完善毕业生定向就业的监督机制
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实施的后期监督机制的缺失,是导致高层次骨干人才流失到非定向地区的原因之一。为此要完善毕业生定向就业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 培养学校要以建立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为主要监督手段,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骨干生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高校与民族地区政府对骨干生的 信息共享与同步管理,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查询平台,及时掌握毕业生回生源地报到情况,从制度上防止人才流失。同时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协议的骨干 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公之于众,并提高违约人员的违约成本,以保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有效实施。
(六)建立民族高层次人才扎根民族地区工作的政策保障机制
民族地区生源地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也是骨干生违约比例不断提升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进一步优化骨干生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各种就业保障制度,完善促进骨干人 才就业长效机制。应当从三个方面推进骨干生回家乡工作的就业政策:一是在民族地区的人事招考中,将骨干生列入照顾对象,享受加分政策;二是积极引导骨干毕 业生参加“农村特岗教师招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计划,积极促进骨干生回家乡参加基层建设工作;三是设立地区高层次骨干生人才自主创业扶 持资金,并为其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骨干生自主创业。
(七)建立国家层面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政策执行反馈体系
要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国家层面的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政策执行监督反馈系统,设立协调领导小组。这个政策执行监 督团队独立于各高校,是集特殊性、多样性、灵活性于一体的官方(隶属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教育政策监督与评估组织。督促培养单位 和基础培训基地之间加强协作制定骨干计划研究生培养方案,定期对骨干计划受惠群体进行政策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不断完 善政策执行过程评价体系,提出及时调整招生培养就业政策建议。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政策的实施是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人才层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我们能够有效克服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管理部门、各培养单位的职责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努力 为民族地区培养一大批“招得来、进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骨干人才。